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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
本矿兼职矿山救护队,有11人组成,设正副队长各一名,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兼职矿山救护队设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在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中应遵守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职责。
二、领导小组
为对兼职救护队日常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考核,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不断提高,特成立兼职救护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救护队工作开展情况。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办公室及装备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办公室、装备室、训练的场地。技术装备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中规定的兼职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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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仪器装备管理人员,保管好,维护好,不得遗失,损坏。
四、训练及日常管理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培训考合格后,才能具备资格,并按时参加复训,确保资格有效。
兼职队员必须明确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能看懂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基本图纸,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操作技能;理解灾变处理的基础知识;掌握一般技术的操作方法;掌握现场急救的基础知识。
每名救护队员利用每周五业务学习时间,在队长的带领下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救护技能训练,每月训练时间不少于8小时。救护队员分组参加每旬一次的矿井安全大检查,每月由队长组织队员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模拟发生各种灾害的撤退、搜救等行动,采掘情况发生变化时,由队长召集所有队员对照图纸对井下环境全部熟悉一遍。
兼职救护队员受工区和救护队的双重管理,同时休班人员不得超过2人,所有队员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联系。
熟练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并在每季度修改补充后,及时组织学习。
兼职救护队员要全程参加每一次的矿井避灾、救灾演练,并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并对失职行为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奖罚
年度对在矿山救援和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救护队员,矿将给 3
予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矿山救援和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2、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
3、在矿山救护工作中有创新、发明,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矿将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处分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扩大的;
2、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3、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参与事故瞒报、谎报的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第五条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第八条 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 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取得资质证书2年以上的;
(二)圆满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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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盛银号的签约作者“勤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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